
9 月 12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价格机制促进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公共电网服务、费用承担、市场参与、组织实施这四个维度明确了相关政策举措,意在借助价格机制创新,推动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达成更高水平的就近消纳,进而为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以及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有力支撑。该《通知》自 10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指出,近年来,为扶持新能源就近消纳模式的发展,国家以及各地已相继出台多项政策,鼓励先行开展试点工作,可整体而言,其发展速度依旧较为缓慢。主要原因在于项目边界和保供责任不够明晰,对于公共电网所提供的稳定供应保障服务,项目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也不明确。
基于此,此次发布的《通知》专门聚焦新能源消纳过程中的电网服务、成本分摊、市场公平性等核心问题,并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措施。
在公共电网服务保障方面,《通知》明确规定,针对电源、负荷、储能一体化且以新能源作为主要电源的就近消纳项目,公共电网会依据接网容量提供可靠的供电服务,以保障项目用电的安全与稳定。
据悉,就近消纳项目的电源需接入用户和公共电网产权分界点的用户侧,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要占总可用发电量比例不低于 60%,占总用电量比例不低于 30%,自 2030 年起新增项目该比例则不低于 35%。
费用分摊机制的公平性是此次政策的重点内容。《通知》遵循 “谁受益、谁负担” 的原则,明确就近消纳项目需公平承担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等稳定供应保障费用,而未接入公共电网的项目,则无需缴纳此类费用。
为保障市场公平性,《通知》强调,项目与其他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拥有平等的市场地位,原则上应作为一个统一整体参与电力市场。其中,在现货市场连续运行的地区,项目上网电量的交易和价格结算按照市场规则执行;在现货市场未连续运行的地区,原则上不得向公共电网反向送电,也不开展送电结算。项目新能源上网电量不纳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项目用电时,应当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不得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并按照下网电量承担上网环节线损费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完善后的就近消纳价格机制,对就近消纳项目边界、保供责任、经济责任都予以了细化和明确,有望破解当前新能源就近消纳模式所面临的发展难题,推动其加速发展,会对新能源行业以及整个电力系统产生积极且深远的影响。
上述负责人还称:“就近消纳项目能够通过使用自发新能源电量、合理减少接网容量等方式节省成本,并且完善后的价格机制也给予了就近消纳项目一定支持,综合来看具备较好的经济优势,所以有望实现加速发展,促进新能源的消纳利用。” 另一方面,其还将有效减轻电力系统调节压力。按照完善后的价格机制,就近消纳项目接网容量越小,需缴纳的稳定供应保障费用也就越少,这将有效引导项目通过挖掘自身灵活调节能力、自主配置储能等方式,提升自身平衡能力,降低接网容量,进而减轻系统调节压力。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每日科技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本网站有部分内容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因作品内容、知识产权、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及时提供相关证明等材料并与我们联系,本网站将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删除等相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