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新网 9 月 12 日电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完善价格机制促进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大力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资源,是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实现 “双碳” 目标的关键举措,而发展新能源就近消纳,更是破解新能源消纳难题、满足企业绿色用能需求的重要路径。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新能源更高水平就近消纳,《通知》从公共电网服务、费用承担、市场参与、组织实施四方面提出具体要求,自 2025 年 10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一、公共电网:明确服务边界与消纳标准,筑牢稳定供应基础
《通知》规定,对 “电源 + 负荷 + 储能” 一体化、与公共电网形成清晰物理及安全责任界面、以新能源为主要电源的就近消纳项目,公共电网需按接网容量提供可靠供电服务,保障项目安全稳定运行。
同时,项目需满足三项核心标准:
接入位置:新能源电源须接入用户与公共电网产权分界点的用户侧;
消纳比例: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比例不低于 60%,占项目总用电量比例不低于 30%(2030 年起新增项目需不低于 35%);
计量要求:具备分表计量条件,电网企业需在发电、厂用电、并网、自发自用、储能等关键关口安装计量装置,精准统计各环节电量数据。
二、费用承担:遵循 “谁受益、谁负担”,细化成本分摊规则
为保障电力系统稳定运行,《通知》明确就近消纳项目需公平承担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等稳定供应保障费用(未接入公共电网的项目除外),具体规则如下:
(一)输配电费:分模式差异化缴费,兼顾灵活性与可靠性
按容(需)量缴费模式:项目仅按接网容量缴纳输配电费,下网电量无需额外缴纳系统备用费及输配环节电量电费。月度容(需)量电费计算公式为:
容(需)量电费 = 现行政策容(需)量电费+所在电压等级现行电量电价标准 × 平均负荷率 ×730 小时 × 接入公共电网容量
其中,“平均负荷率” 暂按所在省份 110 千伏及以上工商业两部制用户平均水平执行,由电网企业测算后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公布;“接入公共电网容量” 为项目受电变压器容量与高压电动机容量(不通过变压器接入部分)之和。
两部制缴费模式:对可靠性要求高、需容量备份的项目,可选择继续按现行两部制输配电价缴费 —— 容(需)量电费按现行政策执行,电量电费根据实际用电量(含自发自用电量)及所在电压等级电量电价标准缴纳。
(二)系统运行费:暂按电量缴费,逐步向容量模式过渡
项目使用公共电网时视同工商业用户,暂按下网电量缴纳系统运行费,未来将逐步过渡至按 “占用容量” 等方式缴费;同时,暂免缴纳自发自用电量产生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新增损益,减轻项目成本压力。
三、市场参与:保障平等地位,规范交易结算规则
《通知》强调,就近消纳项目与其他发电企业、电力用户享有平等市场地位,原则上作为统一整体参与电力市场:
现货市场地区:项目上网电量交易及价格结算严格遵循当地市场规则;
非现货市场地区:原则上不向公共电网反向送电,不开展送电结算;
特殊规定:项目新能源上网电量不纳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用电时需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不得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并按下网电量承担上网环节线损费用。
四、组织实施:明确责任分工,做好政策衔接
为确保政策落地,《通知》对各相关方职责作出明确要求: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强政策跟踪监测与经验总结,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项目业主单位:完成备案后向电网企业提交接网申请,自主确定接入容量,与电网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明确安全责任;
电网企业:严格审核项目资质,依据备案文件提供结算服务,每月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等明细。
此外,对于 2025 年 10 月 1 日前已接网的就近消纳项目,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统筹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平稳过渡。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每日科技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本网站有部分内容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因作品内容、知识产权、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及时提供相关证明等材料并与我们联系,本网站将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删除等相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