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科规〔2024〕12 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政策精神,进一步规范本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提升科研诚信水平,市科委修订形成《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4 年 12 月 17 日
附件:《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4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科技信用信息的归集与使用,强化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信创新环境,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科技信用信息的记录、汇交、归集、管理及使用等活动。
信息定义:指用以评估信息主体(含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在科技活动中守法履约状况的数据资料;
主体范围:包括科技活动实施单位、科技人员、评审专家、受托管理机构及第三方服务机构等;
记录内容:经认定的失信行为及处理结果,含责任主体、行为类型、处理依据等关键要素。
第三条 基本原则
遵循合法、及时、准确、规范原则,保障信息主体权益,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四条 管理职责分工
市科委:统筹全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建设维护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平台,制定管理制度;
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系统科研失信信息管理,建立信用记录与修复机制;
各类机构:负责记录并汇交本单位产生的科技信用信息。
第五条 平台功能定位
作为本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承担国家与地方信用信息互通枢纽功能,对接国家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实现信用信息共享服务。
第二章 信息归集
第六条 信息来源与汇交要求
强制汇交范围: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中产生的失信信息,需在处理决定生效后 10 个工作日内汇交至市科技信用信息平台;
非财政资金信息:相关部门可根据需要汇交,区级处理决定需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及区科技行政部门逐级汇交;
责任要求:信息提供单位对数据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失信行为认定范围
明确科研活动中 10 类失信行为,包括:
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伪造数据等);
弄虚作假(骗取科研资源、篡改伦理审查等);
违规申报(重复发表、不当署名等);
项目管理失信(违规导致项目终止、评审专家违规等)。
第八条 信用信息等级分类
根据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划分为四级:
较轻失信:诫勉谈话、限期整改等;
较重失信:公开通报、终止项目(禁入期≤3 年);
严重失信:撤销荣誉、追回资金(禁入期 3-5 年);
特别严重失信:取消资质、纳入国家严重失信库(禁入期>5 年)。
第三章 信息使用
第九条 授权查询机制
建立场景化授权共享机制,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类机构可在以下场景查询: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
科研项目审批、财政资金支持;
人才招录、表彰奖励等。
第十条 查询期限与共享规则
期限规定:查询期限与处理措施期限一致,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区域协同:推动与国家及长三角地区科技信用信息共享与互认。
第十一条 失信惩戒措施
较轻失信: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加强项目评审诚信考量;
较重及以上失信:取消项目申报资格、撤销奖励提名、禁入评审专家库等。
第四章 信息管理与修复
第十二条 信息安全管理
账号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严禁泄露数据;
禁止行为:严禁越权查询、篡改信息或泄露涉密数据;
删除机制:期限届满、行政行为撤销或完成信用修复后,2 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第十三条 信用修复流程
申请条件:失信行为纠正、已满 3 个月、无新增失信记录并作出守信承诺;
受理原则:遵循 “谁认定、谁修复”,2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处理时限:受理后 5 个工作日内出具修复意见,平台收到证明后 2 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删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
附:《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政策衔接需求:国家《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及上海市《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办法》已修订,需匹配失信行为分档与管理要求;
试行到期评估:2020 年试行办法有效期届满,经评估需优化信息归集、修复等机制。
二、修订重点内容
1. 完善信息归集体系
明确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失信信息强制汇交义务;
细化 10 类失信行为认定标准,新增 “特别严重失信” 等级分类。
2. 强化信用应用场景
扩展查询场景至行政许可、人才管理等 6 大领域;
建立长三角区域信用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机制。
3. 优化信用修复流程
明确 “3 个月观察期 + 失信纠正 + 守信承诺” 修复条件;
规范受理、审查、处理全流程时限要求,提升修复效率。
4. 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新增账号权限分级、数据保密等要求;
细化信息删除情形,保障信息主体权益。
本办法通过构建 “归集 - 使用 - 管理 - 修复” 全流程机制,进一步夯实上海市科研诚信建设基础,为优化科技创新生态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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