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计算机与互联网技术的普及,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交易日益普遍,“网络游戏工作室”(下称 “网游工作室”)应运而生。此类主体主导的游戏账户买卖行为,不仅涉及虚拟财产权属争议,更与未成年人保护、网络安全、运营商经营权等核心权益紧密关联。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某诉余某、杭州某科技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荣获全国法院系统 2024 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优秀奖),明确了涉 “网游工作室” 游戏账户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规则 —— 若合同违反未成年人 “防沉迷” 规定、侵害运营商经营权或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该案为虚拟财产交易的合法有序发展提供了重要司法指引。
一、案件核心事实:一场游戏账户买卖引发的纠纷
1. 交易背景与协议内容
2022 年 5 月,余某在杭州某科技公司(游戏运营商)运营的平台实名注册游戏账号,并签署《服务协议》,协议明确约定 “未经运营商许可,不得转让、售卖游戏账号”。2023 年 2 月,余某(出售方)与王某(购买方)通过网签签订《转让协议》,约定余某将上述游戏账户以 8500 元价格转让给王某。后续双方因账号 “实名认证解绑” 产生争议:王某及多名微信昵称含 “网游工作室” 的案外人,多次要求余某配合人脸识别登录,余某拒绝后退出群聊。王某以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诉请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索赔;余某反诉王某骚扰并主张赔偿;运营商则述称账号交易违反实名制与 “防沉迷” 规定,应属无效。
2. 关键事实查明
案涉游戏账号已实名注册,且运营商明确 “实名认证信息不可变更”;
王某实际经营 “网游工作室”,专职从事游戏账号代理、销售、倒卖,以营利为目的,具备长期稳定性与组织性;
账号交易后,王某将账户再次转售,其行为本质是 “低买高卖” 的商业操作,而非普通玩家的娱乐需求。
二、裁判核心:涉 “网游工作室” 合同无效的三大法律理由
法院最终认定案涉《转让协议》无效,核心裁判思路围绕 “法律强制性规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公序良俗” 三大维度展开,明确区分 “普通用户交易” 与 “网游工作室交易” 的效力差异:
1. 首先:区分 “普通用户” 与 “网游工作室” 的交易性质
司法实践中,普通用户间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游戏虚拟财产买卖合同(如玩家因 “弃坑” 转让账号),虽可能违反运营商 “禁止让与特约”,但本质是 “用户对自身服务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若不涉及非法因素(如盗窃、诈骗所得账号),通常认定有效;而 **“网游工作室” 主导的交易 ** 具有显著特殊性:其以营利为目的,通过 “批量收购 - 转售” 赚取差价,且具备组织性、稳定性,交易行为已超出 “个人娱乐需求” 范畴,可能对网络秩序、公共利益造成损害,需从严审查效力。
2. 其次:涉 “网游工作室” 合同无效的具体法律依据
结合《民法典》《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规定,法院从三方面论证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024 年 1 月实施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明确要求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游戏账号租售服务”,目的是通过 “实名认证 + 防沉迷系统” 限制未成年人游戏时长。“网游工作室” 买卖账号时,无法审查买受人是否为未成年人,极易导致 “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账号绕开防沉迷系统”,直接违反上述条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公共政策。
(2)侵害游戏运营商的合法经营权
运营商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 “禁止让与特约”,虽属格式条款,但并非 “免除运营商责任、加重用户义务” 的无效条款 —— 该条款是运营商为落实 “网络实名制”“防沉迷” 等监管要求的必要措施,关乎平台用户管理、数据安全与游戏秩序维护。“网游工作室” 的批量交易行为,实质是 “架空运营商的账号管理权限”:一方面,账号多次转售导致 “实名信息与实际使用人脱节”,运营商无法追溯用户行为责任;另一方面,工作室为牟利可能 “刷量、控资源”(如强占游戏地图、副本),挤压普通玩家空间,破坏游戏生态,直接侵害运营商的经营管理权。
(3)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民法典》规定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网络游戏虚拟世界虽为 “虚拟”,但需遵循现实社会的公序良俗,核心包括 “公平交易”“公共利益保护”:
“网游工作室” 的倒卖行为,可能成为 “盗窃、诈骗游戏账号” 的销赃渠道,助长违法犯罪;
其 “低买高卖” 的商业模式,本质是利用信息差赚取暴利,损害普通玩家与运营商的合法权益,破坏网络游戏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违背 “诚信经营” 的公序良俗。
三、典型意义:划定虚拟财产交易的 “法律红线”
该案的判决不仅解决个案争议,更为行业提供了清晰的法律边界,具有三大典型意义:
1. 明确 “网游工作室” 的法律定位
首次从司法层面界定 “网游工作室” 的核心特征 ——以营利为目的、具备组织性与稳定性、从事账号 / 虚拟财产倒卖,区别于普通玩家,为后续类似案件的主体认定提供参考。
2. 强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司法实践
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 “禁止账号租售” 条款落到实处,通过认定合同无效,从源头遏制 “未成年人绕开防沉迷系统” 的灰色路径,体现司法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优先保护。
3. 规范虚拟财产交易秩序
明确 “虚拟财产交易不得损害运营商经营权、不得破坏游戏生态、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的原则,引导市场主体(尤其是游戏从业者)合法开展业务,避免触碰 “倒卖账号” 的法律红线。
四、法条链接: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游戏账号租售服务;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充值、打赏服务,或者在服务中设置诱导未成年人充值、打赏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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