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广网北京 7 月 30 日消息(总台中国之声记者王娴)近日,流行歌曲 “原唱之争” 频繁登上热搜,一首经典歌曲为何会引发音乐行业的 “原唱” 罗生门?“原唱” 究竟该如何定义?它与 “原创” 之间存在怎样的关系?法律对此又有哪些界定?这场争议将给音乐行业带来何种影响与启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有观点》节目中,主持人王娴对话音乐产业观察者范志辉,深入探讨了这些问题。
“原唱是谁” 并非关键所在
从本质上来说,“原唱” 更多是一个商业概念,并不涉及音乐版权的核心权利,对于歌手而言,其重要性往往被高估了。而且,即便作为商业概念,原唱也不必然意味着更高的商业价值。范志辉指出,许多业内人士对此次原唱之争感到困惑,认为双方可能只是意气用事,背后本质上是粉丝因素在作祟。
词曲作者才是最大权利人
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词曲作者若同时为版权方,且未将版权卖断,那么就拥有歌曲的完整版权,是歌曲相关权利的最大权利人。因此,词曲作者收回歌曲演唱授权,在法律上是合理可行的人民日报。著作权法明确要求,使用第三方版权进行演唱,必须获得权利人授权,即便授权成功,演唱人也仅能享有表演者权。这意味着,一首歌的词曲是独一无二的,但可以有多个演唱版本。如果合同条款中约定了 “永久演唱者”,那么词曲版权方给予的永久演唱授权也是有效的。
以明确合同条款终结原唱之争
此次原唱争议的根源,在于 OST 制作方未统一合同条款,致使双方所签合同可能存在差异。同时,合同中未明确界定谁是原唱,使得一方认为是双原唱,另一方则认为是唯一原唱。解决这一问题并不困难,只需在未来的商业合作中,将 “是否为原唱” 这一条款明确写入合同,便可有效避免类似争议的发生。若能借此契机促使音乐行业规则更加清晰、规范,那么这场争议也并非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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