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加强对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广大用户的个人信息权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精心起草了《大型网络平台设立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并于 9 月 12 日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2 日。在此期间,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登录中国网信网,进入首页 “网信要闻” 查看文稿;以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shujuju@cac.gov.cn;或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 15 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数据管理局(邮编 100048),并在信封上注明 “大型网络平台设立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规定征求意见” 等途径,积极建言献策。
《规定》明确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那些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拥有海量用户且业务类型繁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即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其设立、运行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的行为,均适用于本规定。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是由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组建的独立机构,成员主要为外部人员,负责对大型网络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实施监督。其中,外部成员是指具备个人信息保护专业知识与技能,且未在受聘大型网络平台担任除监督委员会成员之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关于监督委员会的人员构成,《规定》提出,其成员数量应与大型网络平台的业务规模、用户数量等因素相适配,一般情况下不得少于 7 人,且外部成员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二。监督委员会设主任 1 名,由外部成员担任,通过全体成员选举产生,全面负责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同时,设秘书 1 名,可由内部成员担任,主要承担监督委员会的会议筹备、文件管理、组织联络等综合性事务。
在监督职责方面,监督委员会重点对大型网络平台的多项个人信息保护事项予以监督,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的建设情况;平台或产品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制定与修订情况;敏感个人信息的保护状况;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的开展情况;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的执行情况;落实监管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的实际情况;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处理情况;个人行使个人信息权益的保障情况;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合规性情况;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的履行及报告发布情况;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履行职责的情况;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等情况;以及其他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重大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事项。此外,监督委员会还需建立与大型网络平台用户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广泛听取用户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用户的关切。
《规定》还对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履职行为进行了规范。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对大型网络平台的正常运营进行不当干预,对于履职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必须依法严格保密,严禁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蓬勃发展,大型网络平台在人们生活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与此同时,其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备受关注。国家网信办此次就《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推动大型网络平台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水平,切实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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