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记者李立娟 为加强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监管,指导期货公司合规有序展业,切实保护期货交易者合法权益,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针对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领域存在的问题及风险隐患,正式发布《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行业互联网营销活动划定合规红线。
《暂行规定》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共十八条内容,聚焦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中的突出风险点,从八大维度提出具体监管要求,构建全流程规范体系:
明确营销活动边界:界定本规定所规范的互联网营销活动,特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对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经纪业务、期货交易咨询服务进行商业性宣传推介的行为,清晰划定监管范围。
强化内容审核与留痕管理:要求期货公司对所有营销内容实行统一审核机制,确保发布内容合法合规、真实准确;严禁发布或转载未经公司统一审核的营销信息,并对互联网营销活动的策划、发布、传播等全流程进行完整留痕,保障可追溯性。
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与组织架构:规定期货公司须将互联网营销内部管理制度纳入合规管理体系,实现规范化运作;明确要求在总部层面设置或指定专门部门,统筹负责互联网营销活动的统一管理,避免多头管理导致的合规漏洞。
规范营销人员与账号运营:强调开展营销活动的人员必须是获得期货公司正式授权、并由公司统一管理的期货从业人员;公司需加强对营销人员的专业培训、日常监督与定期检查,同时对各类互联网营销账号实施集中化管理,确保账号使用合规。
严格第三方机构合作管控:要求期货公司在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前开展充分的事前评估,依法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并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中需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作范围及禁止性行为;同时规范向第三方机构支付营销费用的流程,防范利益输送风险。
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明确期货公司需强化风险提示与客户回访机制,主动向投资者揭示期货交易风险;严格公示手续费收取标准,实际收取费用不得高于公示标准;对客户频繁交易、大额持仓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核查原因并提示风险,引导理性投资。
严禁欺诈与误导性营销:明令禁止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以欺诈、误导性方式开展互联网营销,列举了虚假宣传收益、隐瞒风险、承诺保本等具体禁止行为,从源头遏制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
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要求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开展互联网营销,明确禁止通过诋毁竞争对手、虚假刷单、恶意低价倾销等损害公平竞争的行为,保障行业良性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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