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针对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中的违规问题与风险隐患,从活动范围、内容审核、人员管理到第三方合作等全流程划定监管框架。该规定共十八条,自 2025 年 10 月 9 日起正式实施,旨在规范行业营销行为,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
一、新规出台背景:互联网营销成行业 “双刃剑”
近年来,随着期货行业加速线上化转型,互联网营销已成为期货公司拓宽获客渠道、提升服务效率的重要方式。但与此同时,个别公司出现的不当宣传、诱导开户、变相居间等违法违规行为,不仅损害了交易者权益,也影响了行业整体声誉。
证监会在起草说明中指出,《暂行规定》的出台正是为了回应行业发展需求 —— 既认可互联网营销对行业的积极作用,也通过明确规则边界,推动期货公司在合规框架内开展线上业务,实现长远健康发展。业内人士认为,新规将为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提供清晰的 “操作手册”,有效遏制乱象。
二、划定多重 “红线”:禁止欺诈误导与不正当竞争
《暂行规定》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明确列举了互联网营销中的两类禁止性行为,为行业划出不可逾越的监管底线:
严禁欺诈或误导客户
期货公司及从业人员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误导交易者:
使用不真实、不准确、未经统一审核或授权的营销内容;
以 “承诺收益”“夸大回报”“保本无风险” 等话术诱导开户,或限定损失比例、暗示保收益;
采用混淆概念、不当类比、片面宣传等手段,隐瞒风险或歪曲产品信息;
其他可能欺诈或误导客户的行为。
严禁损害公平竞争
为维护行业秩序,新规同时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捏造、散布虚假信息诋毁竞争对手,损害同行信誉;
通过不当评比、排序等方式进行营销,误导市场认知;
以不正当手段引流,干扰正常搜索结果或用户选择;
其他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
三、规范第三方合作:强化事前评估与协议约束
针对期货公司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乱象,《暂行规定》要求强化全流程管理:
期货公司需对第三方机构进行事前评估,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及禁止性行为;
协议中必须列明第三方机构不得从事的行为,包括违法获取客户信息、违规开展居间活动、介入开户及交易咨询环节、使用未经审核的营销内容等;
禁止期货公司向第三方支付与 “客户开户量、交易量、手续费” 等业务指标挂钩的费用,杜绝 “流量至上” 引发的合规风险。
四、行业警示:互联网营销成违规高发区
值得注意的是,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已成为近年违规 “重灾区”。据不完全统计,2025 年以来,已有十余家期货公司因相关问题收到监管罚单:
6 月,华源期货江苏分公司因 “未统一管理网络直播、直播人员无咨询资格、宣传内容涉行情分析” 等问题被责令改正;
3 月,金信期货因 “误导性宣传、风险提示不足” 被上海证监局点名,暴露其内控漏洞。
此次《暂行规定》的落地,将进一步压实期货公司主体责任,通过 “事前有规则、事中有监管、事后有追责” 的全链条管理,推动互联网营销从 “野蛮生长” 转向 “规范发展”,为期货行业数字化转型筑牢合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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