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 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的脚步日益临近,公众对体育赛事的热情空前高涨,观看、讨论赛事的氛围愈发浓厚。然而,伴随而来的是体育比赛相关知识产权纠纷再次闯入公众视野。比如,截取比赛画面制作动图是否侵权?使用运动员图片制作表情包需不需要授权?8 月 14 日,以 “激情全运 法治同行” 为主题的广州法治建设主题宣传月活动在广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拉开帷幕。活动首场便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研讨焦点问题等形式,精准厘清了体育赛事内容传播的法律边界 。
体育赛事精华瞬间制成 GIF 动图,侵权!
活动现场,某体育短视频平台代表不禁感慨:“截取 10 秒赛事制作 GIF 动图竟然也会构成侵权。” 当下,数字体育作为体育与科技深度融合的结晶,已然成为推动体育文化建设的关键力量。数字技术在重构体育产业生态的同时,也让相关主体对自身行为边界产生了 “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 的困惑。广州互联网法院此次公布的多个典型案例中,就有一例与体育迷广泛使用的 GIF 动图侵权行为相关。
在 “东京奥运会赛事节目 GIF 侵权案” 里,某平台截取奥运赛事夺冠瞬间,制作了大量 GIF 动图,并在 “奥运专栏” 进行传播,吸引了超 200 万人参与或观看。法院经审理认为,这些动图虽然时长仅有几秒,却高度浓缩了赛事的核心看点,让用户产生了对完整赛事 “替代观看” 的效果,这一行为侵害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组织权。最终,法院判决该平台赔偿赛事版权方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 108 万元 。
该案主审法官解读道:“案涉 GIF 动图在整个奥运会赛事中所占比例极小,但在其涉及的 41 场比赛报道里,所使用的画面皆是比赛的精彩乃至夺冠瞬间,成功吸引了大量用户关注。网络用户通过浏览这些赛事 GIF 动图,就能达到观赏赛事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对赛事节目形成了现实的替代效应,不合理地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
作为 2020 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后的典型案例,该案首次明确了 “碎片化传播” 的侵权认定标准,清晰界定了广播组织权的网络保护范围 —— 不仅覆盖传统广播电视传播,还延伸至 APP、网站等数字平台,有力保障了赛事版权方在网络时代的合法权益 。
赛事期间,直播平台肩负更高注意义务
类似的典型案例并不在少数。与不断更新迭代的互联网新业态打交道,正是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日常工作。身处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城市,广州互联网法院始终精准把握数字经济发展的脉搏。尤其是针对近年来蓬勃兴起的网络直播,广州互联网法院通过规范体育赛事直播的传播秩序,推动体育赛事直播在法治轨道上创新发展 。
在 “重大体育赛事直播侵权案” 中,权利人在赛事期间多次向某平台发送侵权投诉,要求平台删除侵权内容,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权行为反复出现。然而,侵权直播依旧不断涌现。最终,法院合理认定平台责任,判决直播平台赔偿版权方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费用 。
该案主审法官强调:“直播平台在赛事热播期间持续直播高知名度的案涉赛事,平台经营者理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平台运营方在具备相应机制设置和管理能力的情况下,明知平台存在侵权或侵权高风险,却仅对多数侵权直播间采取‘断播画面一分钟’的轻微措施,明显未尽到与其服务模式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也未采取有效合理措施阻止侵权事实发生,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帮助侵权 。”
随着技术的飞速发展,体育赛事直播催生出了更多样、更隐蔽的侵权形式。在 “‘欧洲杯’跨境信号侵权案” 中,某平台未经授权引用境外平台的节目画面转播赛事信号。法院运用穿透式审查,理清了间接传播侵权链条,明确了 “直播境外来源体育赛事画面仍构成对区域专有使用权人广播权的侵害” 这一裁判规则 。
这一规则有力打击了盗播者妄图借境外信号逃避责任的侥幸心理,同时也给各大平台敲响了警钟:内容审核不能仅仅局限于境内直接侵权源,还必须对境外链接跳转、第三方平台嵌入等间接传播行为保持高度警惕 。
法院特别提醒,面对即将到来的十五运会,各大主流体育平台在转播体育赛事时,一方面务必取得合法授权,另一方面应积极采取技术措施,对含有 “全运会” 等字样的直播间进行重点筛查,避免赛事信号被 “盗播” 分流 。
使用运动员照片商业推广,需获授权
第十五届全运会将于 11 月 9 日盛大开幕,由此引发的体育热潮,对以法治护航文体产业发展提出了全新要求。除了要全力维护体育赛事的传播秩序,对运动员肖像权的保护也不容忽视 。
自媒体已逐渐成为网民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广州互联网法院此次公布的两起运动员肖像权纠纷典型案例均发生在自媒体领域,但由于侵权场景不同,最终判决结果大相径庭 —— 某企业在促销广告中使用运动员训练照片,并刻意将运动员成绩与自身经营业务建立因果联系,这一行为构成侵权;而媒体在运动员夺冠次日发布的赛事资讯中合理使用赛场肖像,因属于公益性报道,不构成侵权 。
这两起案件的差异化裁判,清晰地传递出 “公众人物容忍义务有限度” 的司法导向,精准厘清了 “公益报道” 与 “商业推广” 的界限。运动员作为公众人物,其肖像权的合理使用仅适用于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公益场景,而商业推广则必须经过明确授权。通过明确这一界限,既切实保护了运动员的合法权益,也有效规范了文体领域自媒体的发布、传播行为 。
除了运动员照片,使用运动员表情包是否构成侵权?法院对此给出回应:未经许可使用运动员个人形象照片进行再创作,如果创作成果在艺术领域具有独创性表达,可认定为美术作品。但是,对于该美术作品,由于侵害了他人肖像权,著作权人不得从不法行为中获取利益。这一裁判规则明确了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边界,在规制侵权行为、鼓励创作的同时,对演绎作品市场的良性发展起到了强有力的规范作用 。
数字浪潮汹涌向前,司法护航永不停歇。2024 年以来,广州互联网法院集中受理广州市辖区内涉数字文体产业纠纷案件 22839 件,审结 20410 件,凭借高效的司法实践持续释放数字司法生产力。在第十五届全运会来临之际,广州互联网法院将继续运用司法智慧回应产业需求,让体育赛事传播有法可依,让数字体育成果更好地惠及人民群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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