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 月 3 日消息 近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开,法院查明诉争商标为“xiaomi”,且引证商标“XIAOMI”已转让至原告小米公司旗下。
企查查 App 显示,原告小米诉称:引证商标已经转让至原告,故引证商标不再成为诉争商标的注册障碍。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显示,撤销“xiaom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重新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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