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信用中国(广东)网站获悉,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广东省中科腾月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松消行罚决字〔2023〕第001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东省中科腾月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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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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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900MA5289QP6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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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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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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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松消行罚决字〔2023〕第00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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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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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3年7月20日上午,我大队消防监督人员对广东省中科腾月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位于松山湖中集产城2栋3单元7楼的生产车间时发现该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具体为:厂房生产车间内使用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证书编号:073074491616ROM,经现场核实,符合市场准入要求,未发现不合格现象,但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瓶身使用超过10年,根据XF95-2015相关的规范要求,参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7.7.1.1规定,认定为不合格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7月24日,对该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复查时发现,该场所违规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逾期未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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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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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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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广东省中科腾月科技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整改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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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
0.5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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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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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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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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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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