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成本尝新”美梦破碎?数码“摸摸党”的法律警示

2025-11-11 10:45:36 来源:上观网
        【每日科技网】
“零成本尝新”美梦破碎?数码“摸摸党”的法律警示

  数码圈里的神秘 “摸摸党”

  在当今数码产品日新月异的时代,你是否曾好奇,那些频繁更换新款手机、电脑的人,究竟是如何做到轻松尝新的?其实,在数码圈的隐秘角落,活跃着这样一群人 ——“摸摸党”。他们巧妙利用电商平台贴心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政策,如同精明的探险家,在不花费过多成本的情况下,尽情体验各类高价值数码新品,随后潇洒退货,实现近乎 “零成本” 的尝新之旅。这种看似精明的操作,不仅在网络上引发了广泛讨论,也悄然挑战着电商交易的规则与秩序 。但当这种合理消费权益被过度滥用,“摸摸党” 们还能一如既往地顺利退货吗?下面这起发生在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或许能给我们一些启示。

  沈某的 “尝新” 之路

  沈某,一位对手机数码产品怀揣着无限热爱的发烧友,他的尝新之旅堪称一场令人咋舌的 “疯狂网购秀”。2024 年 3 月 31 日,沈某在某电商平台自营官方旗舰店,以 12489 元的价格将一部某品牌 RS 型号手机收入囊中。这款手机,凭借其卓越的性能和时尚的外观,吸引着无数消费者的目光,而沈某也迫不及待地想要体验一番。

  然而,仅仅使用了短短 7 天,沈某便在 4 月 7 日果断申请了七天无理由退货。这本是消费者在电商平台购物时享有的合法权益,但沈某的退货之举,却并非偶然为之。回顾他过去一年的网购记录,简直就是一部频繁购买与退货的 “传奇史”。

  在 2023 年 4 月至 2024 年 3 月这一短暂的时间跨度里,沈某如同一位不知疲倦的 “网购探险家”,在该电商平台分十二笔订单,陆续将十二部手机纳入购物车,而后又迅速申请退货,每一次退货都在七天的期限之内。这意味着,平均每个月他都会购买一部新手机,体验一周后便选择退货,如此高频的操作,让人不禁咋舌。

  尤其是在 2024 年 1 月至 3 月期间,沈某的购买和退货行为愈发频繁。在这短短三个月内,他竟然下单八次,购买八部手机,并成功退货八次。其中,某品牌 RS 型号同款同配置手机,更是成为他反复购买和退货的对象,前前后后网购了三次,且每次都顺利完成了退货退款流程。而此次,已经是沈某第四次购买该型号手机并申请退货,或许是平台商家终于察觉到了异常,果断拒绝了他的退货申请 。

  被商家拒绝后,沈某并未就此罢休,而是继续使用手机长达一个多月。随后,他一纸诉状将平台商家告上法庭,要求商家退还手机价款 12489 元。沈某坚称,平台商家明确显示有 “七天无理由退货” 的标识,自己理应享有退货的权利。他甚至表示,如果平台认为他存在恶意消费行为,可以对其进行封号或者警告,但在此之前,既然前三次申请退货都顺利通过,那么这次也不应例外,平台商家必须为其处理退货退款事宜 。

  退货遭拒,对簿公堂

  被商家拒绝退货后,沈某内心的不满如熊熊烈火般燃烧,他坚信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在继续使用手机一个多月后,沈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所谓的 “权益”,将平台商家告上了法庭,要求商家退还手机价款 12489 元。

  法庭上,沈某情绪激动,言辞恳切地诉称:“平台商家页面上清晰地显示着‘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标识,这是对消费者的承诺,我理应享有退货的权利。如果平台觉得我有恶意消费的嫌疑,大可以对我进行封号或者警告处理 。但在此之前,前三次申请退货平台商家都顺利通过了,我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这次也应该为我办理退货退款。” 沈某的话语中,透露出他对自己行为的理直气壮,似乎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频繁退货的行为已经对电商平台的正常秩序造成了影响 。

  而平台商家则毫不示弱,据理力争。商家代表神情严肃,条理清晰地辩称:“沈某在我们电商平台上频繁购买手机又退货,这种行为已经远远超出了正常消费者的范畴,他根本不是善意消费者,自然也就不属于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适用的对象。他的所作所为有违诚信原则,我们作为商家,有权作出不予退货的处理决定 。” 商家的反驳,直击沈某行为的要害,将争议的焦点直接聚焦在了沈某是否属于 “善意消费者” 以及他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的滥用上 。

  这场法庭上的交锋,犹如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沈某坚持认为自己是在合理行使消费者的权利,而平台商家则坚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拒绝为沈某办理退货。双方的主张和争议焦点,让整个案件变得扑朔迷离,也让人们对七天无理由退货政策在实际应用中的界限产生了更多的思考 。

  法院的裁决与考量

  在这场激烈的交锋后,松江区人民法院经过深思熟虑,最终做出了判决。法院认为,沈某的行为明显是以把玩、体验为目的,多次网购手机,激活使用后便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 。涉案的同款同配置手机,沈某此前已经购买三次并退货三次,而这第四次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被拒后,他又继续使用了一月有余才涉诉 。

  结合沈某的购买目的、购买频率以及退货次数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法院认定其反复购买并退货的行为,严重违背了 “七天无理由退货” 规定的立法初衷 。该规定的设立,本是为了保障消费者在面对信息不对称的网络商品时,能够拥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而沈某的行为显然与这一初衷背道而驰 。

  此外,沈某的行为还违反了公平诚信原则,构成了民事权利的滥用 。他的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平台商家的合法权益,导致商家在人力、物力和时间上都遭受了不必要的损失,也破坏了其他消费者对电商平台的信任,扰乱了和谐有序的网络购物环境 。更为重要的是,沈某的行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不符合文明、健康、绿色的消费方式,理应给予否定性评价 。

  基于以上种种原因,法院最终依法判决驳回沈某的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不仅是对沈某滥用权利行为的有力纠正,更是对公平、诚信的网络购物秩序的坚定维护,为电商平台和广大消费者敲响了警钟,让人们深刻认识到,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必须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内进行,否则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法官的专业提醒

  在这起备受关注的案件尘埃落定之后,松江区人民法院泗泾人民法庭的二级法官高甜,从专业的法律角度出发,为广大消费者和电商平台商家带来了关于 “七天无理由退货权” 行使的重要提醒 ,这些提醒犹如一盏盏明灯,照亮了网络购物中容易被忽视的法律要点和注意事项 。

  权利行使需契合立法初衷

  “七天无理由退货” 这一规定,明确确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其核心内容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这一规定的立法本意,犹如一座灯塔,旨在为消费者在网络购物的茫茫大海中指引方向 。它是为了有效避免部分网络商品存在夸大、不实宣传等问题,防止消费者因信息不对称而在购买商品时做出违背真实意愿的决策 。通过赋予消费者在一定时间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

  然而,如果消费者已经通过多次购买、反复体验的方式,对网购商品有了充分的了解,已经完全掌握了商品的性能、特点等信息,不存在任何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此时,若消费者还试图以平台商家显示有 “七天无理由退货” 的字样为由申请退货,这种行为就与该规定所意欲保护的情形背道而驰 ,是对法律赋予权利的不当利用 。

  诚信原则是行使权利的基石

  民事主体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时,都应当将诚信原则作为基本准则,如同在黑暗中坚守的北极星 。在 “七天无理由退货” 的情境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坚决不得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在上述案件中,沈某在把玩、体验手机后,频繁利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主张退货,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他的行为不仅给平台商家带来了经济损失,增加了商家的运营成本,还可能导致其他消费者购买到被多次使用过的商品,损害了其他消费者的权益 ,构成了对权利的滥用,理应受到否定性评价 。

  此外,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 。这里的 “完好” 有着明确的界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 。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这些行为均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但如果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就会被视为商品不完好 。所以,消费者在行使 “七天无理由退货权” 的同时,一定要注重保持商品完好,秉持诚信、合理行权 ,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购物秩序 。

  并非所有商品都适用该规则

  并非所有商品都能毫无限制地适用 “七天无理由退货” 规则,这一点消费者和商家都必须清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以下几类商品明确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 :

  消费者定作的商品,这类商品是根据消费者的特殊需求定制的,具有独特性和唯一性,一旦制作完成,很难再次销售给其他消费者 。

  鲜活易腐的商品,由于其自身的特性,在短时间内容易变质、腐烂,不适合长时间保存和二次销售 。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这些商品一旦被下载或拆封,就很难恢复到未使用的状态,容易造成版权等方面的问题 。

  交付的报纸、期刊,它们具有时效性,一旦交付,其价值就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迅速降低 。

  除了上述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同样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例如,一些高端定制的服装、珠宝首饰等,由于其特殊性和价值较高,商家在销售时会明确告知消费者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

  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还有以下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

  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如一些医疗器械、食品等 。

  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像一些高端电子产品,一旦激活使用,其价值就会大幅下降 。

  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消费者在购买时就已经知晓商品的情况,购买后就不能再以无理由退货为由要求退款 。

  商家应注意在网络购物页面以显著方式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向消费者进行标注、提示和说明,给予消费者知情权和是否购买的选择权 。消费者也应尊重商家合法权益与商品属性,在购买前认真阅读相关提示,从而实现买卖双方的良性互动,共同维护网络购物交易秩序 。

  维护健康购物环境,从你我做起

  沈某的案例并非个例,“摸摸党” 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商家的利益,拉高了运营成本,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破坏了其他消费者对电商平台的信任 。长此以往,还可能导致商家对 “七天无理由退货” 政策产生抵触情绪,进而影响这一原本惠及广大消费者的政策的持续实施 。

  在网络购物日益普及的今天,我们每个人都是网络购物环境的参与者和建设者 。作为消费者,我们应当珍惜法律赋予的权利,合理、合法地行使 “七天无理由退货权” 。在享受购物便利的同时,也要时刻牢记诚信原则,尊重商家的合法权益,不做损害他人利益的事情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营造一个公平、诚信、和谐、有序的网络购物环境,让网络购物真正成为我们生活中的便捷助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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