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从利、朱婧、周雪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直指该公司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修正的违规行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总监兼董秘三人均因未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被追责。
一、违规事实:业绩快报与年报 “打架”,未及时修正引监管关注
警示函显示,格利尔数码在信息披露中存在明显瑕疵:
2025 年 2 月 26 日,公司披露《2024 年年度业绩快报》,披露利润总额为 - 128.91 万元;
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发布《2024 年年度报告》,其中利润总额修正为 - 159.65 万元,两者差异达 30.74 万元,属于 “业绩快报与实际业绩差异较大”;
更关键的是,对于上述显著差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修正公告,导致投资者未能及时获取准确信息,违反了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与准确性原则。
二、责任认定:三高管因 “未审慎履职” 被连带追责
江苏证监局指出,格利尔数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下称《信披办法》)第三条关于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的规定。
同时,公司董事长朱从利、总经理朱婧、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周雪梅作为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未对业绩快报与年报的差异保持审慎关注,未履行《信披办法》第四条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及第五十一条 “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的义务,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三、监管措施与整改要求:强化信披管理,限期提交报告
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格利尔数码及上述三高管采取 “出具警示函” 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提出明确整改要求:
公司需高度重视违规问题,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需在收到本决定书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整改情况;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升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四、救济途径: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警示函明确,当事人如对该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警示函的出具,再次凸显了监管层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性的严格要求。对于投资者而言,准确、及时的信息是决策的重要依据,而上市公司及管理层能否勤勉尽责,直接关系到资本市场的公平与透明。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每日科技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本网站有部分内容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因作品内容、知识产权、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及时提供相关证明等材料并与我们联系,本网站将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删除等相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