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 月 31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中 “某终端公司与江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引发广泛关注。该案明确了数码博主发布测评信息需恪守客观真实原则,恶意杜撰或拼接虚假内容构成名誉侵权,为规范网络测评行为划出了法律红线。
案情回顾:10 万粉博主虚构测评贬损企业产品
该案中,江某作为某社交平台加 V 认证的 “数码博主”,拥有 10 万余粉丝。2021 年 2 月至 5 月期间,其在未实际测试某终端公司电子产品的情况下,通过三种方式发布侵权内容:
自行杜撰 “测评结论”,使用 “圾皇”“垃圾” 等侮辱性词汇对产品进行嘲讽贬损;
选择性转载用户差评及侮辱性言论,刻意放大负面评价;
篡改原文内容,拼接不实信息误导公众。
某终端公司认为,江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企业名誉权,导致产品声誉受损,遂诉至法院,要求删除侵权内容、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主观恶意明显构成名誉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江某的行为已超出合理评价范畴,构成对企业名誉权的侵害,主要理由如下:
缺乏客观依据:江某未实际测评或体验产品,言论无事实基础,属于恶意杜撰;
主观过错显著:选择性转载差评、篡改内容、使用侮辱性词汇,明显具有贬损企业的故意;
违反注意义务:作为有一定影响力的博主,未对转载内容尽到合理查证义务,放任虚假信息传播。
最终,法院判决江某立即删除侵权内容,在其社交账号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某终端公司经济损失 6 万元及合理开支 2.6 万余元,合计 8.6 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规范网络测评 划清言论边界
该案的典型价值在于明确了网络测评行为的法律边界:
对博主而言,测评需以实际体验为基础,客观陈述事实,不得虚构信息或使用侮辱性语言,转载内容时应履行查证义务;
对企业而言,名誉权受法律保护,遭遇恶意抹黑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行业而言,该案为网络测评行业树立了行为准则,遏制 “流量至上” 的虚假测评乱象,推动形成健康的网络舆论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该案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民营企业名誉权的平等保护,通过明晰权责,既保障了公众的合理批评权,也遏制了借 “测评” 之名行侵权之实的行为,为数字经济时代的企业权益保护提供了司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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